采安仲裁|法国最新案例:ICC投资仲裁裁决被撤销
导语
ICC国际仲裁院,是国际领先的仲裁机构。而且,据说秘书处有来自主要国家地区的人员,ICC有核阅仲裁裁决的惯例,目的就是在世界范围内确保可以执行。
本案是ICC裁决被撤销的案例,详情请看下文。
2017年6月1日,法国最高法院驳回比利时投资者的上诉,维持了巴黎上诉法院撤销ICC投资仲裁裁决的判决。至此,本案已告审结。巴黎上诉法院于2016年3月15日判决撤销了独任仲裁员Bart Legum作出的裁决比利时投资者胜诉的ICC投资仲裁裁决。
本案案情
Polo Garments Majunga (下称PGM公司)为一家马达加斯加公司,在该国经营纺织厂。2009年1月,因马达加斯加国内骚乱,纺织厂被洗劫一空并付之一炬。PGM曾向保险公司 Ny Havana 投保,据此提出理赔要求。Ny Havana拒绝理赔,认为洗劫系因政治动乱所致,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PGM 公司于是向马达加斯加法院起诉,法院判决认为PGM公司遭受的损害与政治行为无关,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并赔偿580万欧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马达加斯加上诉法院2011年7月维持了原判,PGM随即申请执行。与此同时,保险公司继续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马达加斯加总检察长根据国内法的规定独立提起“公益上诉”这一马达加斯加国内特有的程序。保险公司自身提起上诉并不能阻止判决的执行,但总检察长提起的特别上诉则具有暂停执行的法律效果,于是PGM的执行程序被暂停。
外国投资者于是根据双边投资协定,2013年3月在巴黎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
本案仲裁经过
本案ICC仲裁庭由独任仲裁员Bart Legum组成。经过不到一年的审理,仲裁庭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裁决,仲裁庭认定对三家具有比利时和卢森堡国籍的公司具有管辖权,并认定马达加斯加违反了双边投资协定“公平公正待遇条款”以及“不公正或歧视性措施”条款,还认定马达加斯加总检察长单独提起的公益上诉并非出于公益,而是故意中止对国有保险公司Ny Havana不利的判决。
关于赔偿金额,投资者主张保险单下的全部保险金额以及按马达加斯加国内法规定的6%利率计算的利息。独任仲裁员认为马达加斯加违反双边投资协定的行为与保险单下的全部保险金额并没有直接关联,投资者对Ny Havana保险公司仍然享有请求权,一旦马达加斯加最高法院上诉审结,其执行仍可能成功进行。
据此,独任仲裁员认定赔偿金额应为全部保险金额的利息,其金额相当于因马达加斯加总检察长的干预造成执行中止给投资者造成的利息损失。根据投资者主张的6%的利息计算,金额约为691,000欧元。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及其理由
2014年9月,马达加斯加向巴黎上诉法院申请撤销ICC仲裁裁决。具体理由如下:
🔹 仲裁申请人之一的 DS2仅仅是邮箱公司,不应享受双边投资协定的保护;
🔹 两位投资者仅仅持有DS2不具名股票,无权享受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保护;
🔹 本案不存在受保护的投资,案涉保险合同项下的单独支付义务并不构成投资,且因最高法院还在审理上诉,支付义务也未最终确定;
🔹 所有的马达加斯加法院判决都是仅就PGM公司而言,PGM公司本身不是双边投资协定下受保护的投资者;
🔹 投资者没有按照双边投资协定规定的条件进行预先协商。
此外,马达加斯加还针对仲裁庭关于赔偿金额的计算提出异议。认为赔偿金额的计算并不是以国际条约为依据,而是仲裁庭基于衡平原则的认定。所谓6%的利率也不是依据双边投资协定或者国际法。仲裁庭还援引了双方未援引的国际条约和判例法。更重要的是,马达加斯加提出投资者从来未主张因为马达加斯加总检察长的干预而导致的损失。因此,仲裁庭根据应支付保险金额计算利息损失,忽视了当事人提交仲裁的范围,也未给双方当事人就此进一步发表意见的机会。
巴黎上诉法院的判决及其理由
最终,巴黎上诉法院采纳了马达加斯加关于最后一点的抗辩理由,撤销了案涉仲裁裁决。
巴黎上诉法院法院认为,仲裁庭用自己的认定(因总检察长公益上诉中止执行造成的利息损失)替换了投资者的实际请求(全部保险金额以及利息),而这并非是仲裁庭的审理范围,足以构成撤销上述仲裁裁决的理由。据此. 巴黎上诉法院采纳了马达加斯加关于最后一点的抗辩理由,撤销了案涉仲裁裁决。
若干分析
1. 本案独任仲裁员指定时间为2013年8月,裁决草稿提交ICC仲裁院审核的时间为2014年6月,最终裁决时间为2014年8月。应该说,裁决本案仅用了不到一年的时间。确实是投资仲裁裁决中高效的典范。
2. 本案裁决被法国法院撤销,涉及金额虽小,但对ICC而言,多少有点尴尬,不久之前,ICC和本案中的独任仲裁员Legum曾热议ICC规则适用于国际投资争端具有高效的特点,ICC也一直致力于将自身打造为ICSID和UNCITRAL投资仲裁的可靠替代方法。
3. 本案中,法国法院还拒绝了TPF公司的介入申请。Cebelec SA是比利时的TPF公司,为本案的比利时投资者提供了资金支持,Cebelec SA在撤销程序中曾申请参与程序并拟提出异议,但法国法院认为,仲裁具有契约性,非仲裁当事方不得介入程序当中。
王军
采安合伙人
高级顾问
王军教授,采安合伙人,曾任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院长,目前担任东亚贸易争端解决咨询委员会顾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贸仲、北仲、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台湾中华仲裁协会仲裁员,北京卓亚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理事。